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教育部100916日臺軍(二)字第1000151541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提升教師輔導知能,讓每位教師都能關懷、接納與欣賞學生,增進學生與同儕的友愛關係及良好互動,使學生對班級、學校有歸屬感。以上述友善校園的精神,實施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於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執行小組研提防制策略;與鄰近警察()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高關懷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積極處理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善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5.運用法治教育人才庫,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
()蒐集並運用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
      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成立常設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結合家長會或家長志工團體辦理「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志工招募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二、發現處置:
 ()宣導教育部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教育局0800775885
     24小時免付費反霸凌投訴電話及反霸凌申訴案件之電子信箱,
     sos@mail.kh.edu.tw
     (二)分別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及10月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
           卷」(生活問卷調查表範例如附件2-12-22-32-4)普測,
           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並將相關統計數據陳報教育
           局主管單位彙整後,函送教育部彙辦
 ()配合教育部於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生活問卷調
         查表如附件2-32-4)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至少抽測轄內10
     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發現個案應加強輔導作為。
() 應設置投訴信箱,亦得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
     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遇有投訴,應責由專人處置及
     輔導。
()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學輔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協處。
三、輔導介入:
() 依需要召開個案研討會,進行研商、處遇策略。
()於必要時向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諮詢高關懷個案之處遇策略或進行轉介。
()於必要時運用法律諮詢專線進行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經本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本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直轄市、縣()政府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通報與訪視、考評:
  一、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34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2條及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直轄市及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接受教育局定期與不定期訪視,將本校執行反霸凌成果納為校長年
      度考核成績之一。
三、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學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61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當事人、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


製表人:詹智正 生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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