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101.02.29第一梯次尿篩


有哪些學生需接受尿液篩檢,其法律依據為:
依據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教育部各級學校特
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
級預防實施計畫」,以下人員需接受尿液篩檢:
1. 曾經藥物濫用者。
2. 中輟、休學復學生。
3.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學生。
4.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另外,於學期中經觀察或其他方式濫用藥物之虞者,得先進行
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簽請校長核定後,納入特定人員名單。包
括:
◎ 經篩檢量表篩檢出有傾向者
◎ 曾經遭警方查獲進出特定場所者
◎ 長期缺曠課或無原因缺曠課三日以上者
◎ 曾深夜逗留不當場所者
◎ 精神或行為異常有濫用藥物之虞者
◎ 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導致行為異常者
◎ 家庭背景複雜或家族有用藥記錄者
◎ 同儕反映經導師調查有疑慮者


何為特定人員?
依據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非
法藥物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


特定人員、特定學生需接受強制尿液篩檢,其法律依據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為防制藥物氾濫,主管機關對
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
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
★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7條』: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
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必要之措施。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
及身體。
★ 『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作業流程』:拒絕
接受驗尿者,學校得通知警察機關、學校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校外會)、家長、輔導老師及社工人員協助。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
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
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依據前項條文,若教育人員懷疑學生有濫用藥物之虞,教育人
員得搜查特定人員之書包等,及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採驗之工作。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條』:教育
人員指專任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
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
員等)。


要求學生家長協助配合對特定學生進行清查輔導,相關法律依
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及第28條,條文說明
如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
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
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
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
措施。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1款:兒童及少年不得有施用毒
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的行為。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
年為前項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
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
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
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尿液篩檢的詳細流程?
實施尿液篩檢,其法律依據為「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行政院衛生署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採驗作業準則」
來實施尿液採驗作業。






製表人:詹智正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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