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101.04.24戒菸反檳榔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學校衛生法(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
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2131520條)
  第12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2千-1萬)
  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1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
              或活動為全面禁菸之場所。(1-5萬)
  第20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違反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2條第一項依據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
第28條規定,未滿18歲吸菸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依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2小時;反菸、
拒菸之宣導不得少於 1小時。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18歲吸菸者,
得延長前項時數。無正當理由未接受者處2,00010,000元罰鍰,
並按次連續處罰(未滿18歲未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各學校依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戒菸教育,協助吸菸的學生戒菸。



1987年IARC綜合各國研究結果,即已認定「嚼食含菸草的檳榔」
「同時有吸菸與檳榔習慣」對人類有致癌性,
致癌部位主要在口腔、咽及食道。 
2003年IARC 特別刊物第八十五卷中,已確定檳榔是第一類致癌
亦即對人類有致癌性。

















製表人:詹智正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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